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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携带毒品未上车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案情介绍:

  两名案犯携带毒品持票进入火车站候车室,还未上车即被民警当场查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称其并未乘上火车前往异地,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4岁的农民王黎明和27岁的无业人员余慧娟均系山西籍人。4月20日4时许,王、余二人经预谋后,持列车车票进入阜阳火车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带至值班室进行检查。民警当场从余慧娟身上查获2包可疑物品。经鉴定,1包深棕褐色膏状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重20.05克;另1包棕红色粉状物中含有吗啡成分,重57克。据查明,王黎明、余慧娟携带毒品欲乘坐列车前往山西榆次。

  解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余两人明知是毒品仍携带进入候车室,欲通过旅客列车运输的方式使毒品发生位移,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黎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余慧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余二人认为自己还未上车,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便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运输毒品罪既遂的情况既包括以运输为目的而实施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将毒品带入火车站候车室、候机楼、或者正在办理邮寄手续等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携带进入运输环节,就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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