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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

利用行李箱走私毒品被抓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俊辉以每趟10万港币的报酬接受香港籍男子“阿肥”(另案处理)等人的雇佣,先后两次从巴西圣保罗携带毒品可卡因从北京、厦门入境,被告人彭永佳受“飞机”(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机场接应,后二被告人共同将毒品带往深圳,由被告人彭永佳交给“飞机”指定的人员并获取报酬。具体如下:

  2012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俊辉携带装有毒品可卡因的行李箱从巴西圣保罗出发经迪拜中转后抵达北京机场,与前来接应的被告人彭永佳会合后,于同年1月30日乘坐火车到深圳,由被告人彭永佳将毒品交给“飞机”指定的人员。

  同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俊辉再次携带一个黑色旅行箱,乘坐KL883次国际航班从巴西圣保罗出发经荷兰阿姆斯特丹中转后抵达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通关后被告人张俊辉在机场与前来接应的被告人彭永佳会合,当二被告人在机场门口欲乘坐出租车到本市湖滨南路长途汽车站转乘大巴前往深圳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俊辉携带的黑色旅行箱内6包黄色牛皮纸袋中,当场查获夹藏于18本大相册中吸附大量白色粉末状物的薄棉状白纸410张,净重8252.4克,

  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状物样品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从中抽取的11份检材可卡因含量分别为75.4克/100克、87.1克/100克、74.8克/100克、77.0克/100克、76.8克/100克、90.2克/100克、79.0克/100克、81.4克/100克、76.0克/100克、77.4克/100克和72.6克/100克。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 2012)厦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俊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彭永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5部,予以没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 2013)闽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俊辉、彭永佳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可卡因8252.4克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俊辉接受雇佣携带毒品可卡因走私入境,应以其走私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予以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俊辉不清楚毒品的数量与类型,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被告人张俊辉供述同案犯的相关情况系其供述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俊辉先后二次走私毒品,行为积极,作用重要,走私毒品数量大、纯度高,应予严惩,虽系受雇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在走私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检测报告和鉴定人员在一审庭审时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的具体说明,本案查扣的毒品可卡因系呈粉末状吸附在薄棉纸上,技术上无法将毒品和薄棉纸完全分离,故鉴定机关在鉴定时把薄棉纸和粉末整体当成检材,将薄棉纸的重量当成杂质计算,根据标准进行比对得出毒品含量高达72. 6%~90. 2%的结论,原判据此认定的涉案毒品数量并无不当。

  【裁判要点】

  送检的检材系粘有可疑粉末的薄棉纸,因粉末吸附在薄棉纸上,技术上无法将粉末和薄棉纸完全分离而得出粉末准确的净重,故在鉴定时把薄棉纸和粉末整体当成检材,将薄棉纸的重量当成杂质计算,根据标准进行比对得出毒品含量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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