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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专家说法:容留他人吸毒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案例】

  2016年2月6日至1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余盛28号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张某、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处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处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处容留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因吸食毒品,林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逮捕。被告人林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向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提供的许善乐贩卖毒品的线索,经侦查抓获了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许善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依法处理。

  而后被告人林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吸食毒品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其法律后果一般是行政处罚,但是容留吸毒可能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朋友、同学、亲人于自己所有或者租住的房屋里在吸食不明物品,一定要警惕。许多人心地善良,经不住朋友亲戚的哀求而容纳其吸食毒品。但是,如果明知亲友在吸食毒品,却仍然放任其在居住场所吸食毒品,可能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发现亲友在自己居住的地方吸食毒品时,不仅要规劝他不要吸食毒品,更要确保他们不再自己居住的场所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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