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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吸毒危害家人和社会,正义人士都应该进行抵制。但宜州的梁某偏偏容留他人吸毒,事发后法院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2月7日13时,梁某在其位于宜州市怀远镇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未成年人)、玉保国某、覃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7时左右,宜州市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在梁某的住所内将梁某、莫某、玉保国某、覃某抓获,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以及玉保国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小包,净重4.42克。经现场使用毒品测试剂进行检测,梁某、莫某、玉保国某、覃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梁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但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42克,依法予以没收,由保存机关依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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