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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

毒品原植物仅为自用能否阻却刑事违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有些农民由于地处偏远地区,文化水平低,他们并不知道种植罂粟的危害性,只知道人吃了罂粟可以止痛、镇咳,牲畜吃了可以治疗家畜、家禽病。

  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源泉,我国之所以严格控制管理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就是为了切断制造毒品的“根”,防止毒品泛滥,危害国民身体健康。毒品原植物并不是毒品,如果种植人主观上没有提供毒品原料制造毒品的故意,能否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目前学术界仍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构成非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为了制造毒品,或是以营利为目的。有观点却认为上述观点并无法律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目的是铲除毒源,防止毒品危害人们的健康,并无为制造毒品或营利目的的规定。

  还有观点认为,如果有材料证明,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在于为自己制造毒品,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但属于犯罪预备。而有的论者认为这种观点有所不妥,他们认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独立的犯罪,但如查明行为人有贩卖的目的,其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进入贩卖毒品的着手阶段,而不是预备阶段,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专家认为,我国禁毒法规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是出于对毒品原植物种植严格管理的客观要求。种植此类植物数量较大的,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仍然故意非法种植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出于观赏目的,还是出于出售牟利目的,亦或制取毒品的目的等,都在所不问。在此笔者也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偏远地区的农民也认识到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性,避免他们由于无知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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