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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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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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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罗某某成功取保案----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4点半左右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某派出所抓获,于2016年9月15日刑事拘留,被羁押于深圳南山区看守所。受罗某某的亲属及其本人委托,本律师作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辩护人,得知罗某某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批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请采纳。

基于会见了解的案情及家属提供的信息,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理由是:

一: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基于以事实

  其一、嫌疑人罗某某被抓获前有吸毒(冰毒)行为,且吸食量不大无成瘾,偶尔吸食也不到1克左右。

   其二、嫌疑人罗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晚在广州办事后购买毒品系受吸毒者杨某的“引诱”委托代购。

   其三、嫌疑人罗某某仅知悉杨某被抓获前有吸毒行为,且曾经一起共同吸食过毒品,认为杨某购买后用于自己吸食。

 其四、嫌疑人罗某某购买的少量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少量毒品代购用于杨某吸食。

 其五、杨某托购前,嫌疑人罗某某身边并无毒品存在,无犯意。

 其六、无证据证明嫌疑人罗某某代购回来后有加价卖给杨某或者其它牟利的主观故意,且未有其它倒卖贩卖行为。

 其七、嫌疑人罗某某被抓获前几天给杨某的少量毒品是应杨某要求送给杨某自己吸食的,杨某答应会还的,双方没有谈价,双方是一种蹭吸行为,非买卖行为。

 其八、嫌疑人罗某某被抓获前几天给杨某的少量毒品2克时,杨某没有给付毒资,隔天通过微信转款300元是归还杨某向罗某某的借款,且其后罗某某应杨某的要求又通过微信转回了100元给杨某急用。

  二、罗某某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本律师会见罗某某后了解到的情况,罗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如实交代了存在“犯罪引诱”的涉案的全部事实,积极反思自己吸毒的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罗某某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等。

  首先:罗某某涉嫌罪名为贩卖毒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人身社会危险性,其次:罗某某一贯遵纪守法,从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但因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观念淡薄才实施吸毒的违法行为;再次:罗某某的家属有能力保证罗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完全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罗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本律师于2016年10月8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至今尚未收到公安机关的书面回复。但辩护人坚持认为,罗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的捕申请,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此致

                            辩护人:罗小柏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1011  日

(后记:20161013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南山分局同意取保候审,罗某某已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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