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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未成年男孩容留同龄好友吸毒获刑8个月

  明知对方同为未成年人,仍然为他们提供吸毒场所。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朱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90后少年朱光刚读完初中一年级便辍学,和其母亲共同居住生活,父亲已因病去世,其还有一个姐姐在读大学。其曾去打工一年,后来便辞职回家待业,经常和一帮社会青年来往,并经常相约到其家裡玩,其母亲靠踩人力叁轮车维持生计,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2016年4月5日19时至23时许,被告人朱光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北一巷的二楼家中,容留叶某海(男,时年15岁)、伍某(男,时年15岁)、甘某裕(男,时年15岁)、韦某胜(男,时年17岁)、杨某友、覃某、阿瑞、阿榴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光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光在实施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朱光的成长经歷,剖析朱光走上犯罪道路的塬因,主要是由于朱光自律性不强,没能抵制外界诱惑,加之交友不慎,受到不良影响,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希望朱光能体恤其母亲的不易,吸取教训,深刻反省,真诚悔过,回归正道,做一个有家庭责任感、有担当的人。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未成年人朱光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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