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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陆丰一男子因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陆丰庄某甲多次容留同村庄某乙吸毒,最近,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9月11日间,被告人庄某甲在陆丰市上英镇某村多次容留同村吸毒人员庄某乙在其住家吸食毒品。同年9月11日,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二人及在庄某甲室内查获吸毒工具针筒三支。

  庄某甲从2005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陆丰公安机关抓获送强制戒毒二次,戒毒出来又复吸毒至今。2015年8月至9月11日期间,除了自己吸毒外还容留同村人庄某乙在其家里吸毒。庄某乙从2011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5年5月从戒毒所出来又重新吸食毒品。同年8月至9月,二人经常在一起吸毒,庄某乙供认多数都是在庄某甲家吸食毒品的,至少有三十次。庄某甲供认庄某乙每天都在他家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天平均二至三次,吸毒后有时就在其家过夜。

  庄某甲供述没有提供毒品给庄某乙,反而是庄某乙有拿过两次毒品给他,同时也供认只容留庄某乙一个人在其家吸食毒品,并没有其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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