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容留他人吸毒罪

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从严处罚

  昨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四处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群体单独列出,提出从严要求。比如在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解释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不论情节、结果,即可直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上述行为,即可按《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在“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方面,还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司法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解释说,这份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0 www.1392465519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39246551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