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理论探讨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区别

    如何区别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密切的联系,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必然会持有毒品,否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就根本无法实施。对此,罗小柏律师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在犯罪客体方面,非法持有毒晶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晶罪都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但是,由于走私毒品犯罪行为在违反国家的毒品管制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违反了海关监管法律法规,因而走私毒品罪同时还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为了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其持有毒品的行为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前提条件或者后续行为。对于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之前或者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非法持有毒品的,应当认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制造毒品后又继续持有的,由于该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制造毒品行为的延续,理应按照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只有在行为人拒不供认持有毒品的来源、目的,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情况下,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则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3)在犯罪的主体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贩卖毒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周岁未满l6周岁的人因而其主体范围比非法持有毒品罪要广。同时,根据《刑法》第347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

   (4)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二者都属于故意,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处于不确定之中,除了行为人用于自己吸食之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为了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明确的,行为人持毒品就是为了牟利,进而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

 

【案例1】被告人张某与成都市名为“尕蛋”的男子电话联系购买400克海洛因,每克300元,并约定采用邮寄的方式由“尕蛋”从成都市邮寄给张某张某提供了收件人的地址、姓名为新疆某中学黄某。张某接到“尕蛋”的通知后,到某中学收发室领取了邮包,当张某手提邮包离开收发室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邮包中搜出一块用黄色胶带包裹的白色粉末物。经检验,白色粉末重33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关于张某接受藏匿有海洛因邮包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综合本案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张某不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同时,张某也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实际情况是,张某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已经超出了个人吸食所需要的数量,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持有毒品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5)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而按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0 www.1392465519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39246551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