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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

利用人体藏毒从国外走私的,该如何量刑呢?

  导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那么利用人体藏毒,从国外走私的行为该如何量刑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为牟取非法暴利,在他人指使下采用人体藏毒隐秘方式多次从缅甸走私、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的麻果到珠海。3月1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洪战助死刑,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寿威死缓、无期徒刑。

  2008年10月被告人洪战助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从事贩卖毒品麻果的李彬(另案处理),被告人洪战助为了牟利,参与到其中,并负责组织安排人员运送毒品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联络事宜,毒品运输入境后,通过陆路辗转运到珠海后由洪战助或洪战助安排的人接货,接到货后交由上线老板李彬。老板李彬除了付给洪战助等人差旅费用外,还根据各被告人身体藏毒个数支付报酬给洪战助,运一个“圆团子” (每个“圆团子”装有500余粒麻果,下同)计算2500元报酬,洪战助则从每个“圆团子”中抽取赢利200元至500元不等。洪战助因此获利20000余元,谢寿威获利20000余元,喻万建获利不到10000元,此外洪战助、谢寿威、喻万建、韦绍快、余永拱等人尚差40000余元未得到。

  2008年农历11月,被告人洪战助带被告人喻万建等四人到缅甸,李彬安排人与洪战助接头,洪战助、喻万建等四人以身体藏毒的方式,从缅甸走私11个“圆团子”入境,其中喻万建自身藏毒2个“圆团子”,到珠海后,由洪战助将毒品交给李彬。

  2008年农历12月,被告人洪战助组织安排被告人谢寿威运送毒品,谢寿威便带其两个老乡韦绍快、余永拱到缅甸,以身体藏毒的方式,从缅甸走私十二个“圆团子”麻果到珠海,其中谢寿威自身藏毒2个“圆团子”,货到后由洪战助接货并交给李彬。

  2009年元霄过后,被告人洪战助组织安排被告人谢寿威运送毒品,谢寿威带韦绍快、余永拱到缅甸,以身体藏毒的方式,从缅甸走私十个“圆团子”麻果到珠海,其中谢寿威自身藏毒4个“圆团子”,货到后由喻万建接货并交给李彬,喻万建获利1000至2000元。

  2009年4月,被告人洪战助组织安排谢寿威去缅甸走私毒品,谢寿威因老婆生小孩,便叫韦绍快、余永拱、“兵哥”(三人均另案处理)三人到缅甸走私十一个“圆团子”麻果至珠海,货到后由喻万建接货并交给李彬,喻万建获利1000至2000元。

  2009年5月,李彬又指使被告人洪战助组织安排人送毒品,洪战助便打电话安排谢寿威运送,被告人谢寿威受洪战助的安排,带韦绍快、余永拱到缅甸,以身体藏毒的方式,走私十二个“圆团子”麻果到珠海,其中谢寿威自身藏毒4个“圆团子”,货到后由洪战助接货并交给李彬。但李彬这次没有给洪战助运送毒品的钱,只给了洪战助两个“圆团子”麻果作为报酬。[page]

  2009年6月下旬,李彬欠被告人洪战助近四万元走私、运输毒品的报酬款,李彬用1060粒麻果给洪战助抵欠款,洪战助拿到1060粒麻果后,将麻果交给一叫“阿标”的人帮卖,后又认为全放在“阿标”处不安全,便从“阿标”处拿回525粒麻果带回东乡,2009年7月6日在途经东乡县虎圩乡境内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洪战助随身携带的行旅内缴获红色颗粒521粒,绿色颗粒4粒,经鉴定红色圆形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共净重51.2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9%.

  2009年7月下旬,阿熊(另案处理)因联系不上洪战助,便要被告人喻万建找人到缅甸运送毒品入境,喻万建打电话联系谢寿威,谢寿威听后答应。之后谢寿威、余永拱到缅甸,以身体藏毒的方式,走私四个“圆团子”麻果,到南宁后余永拱回家,将毒品交由谢寿威一人带至珠海,7月30日,喻万建、谢寿威在珠海物资宾馆512房将麻果交给“阿熊”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战助在他人指使下伙同他人采用人体藏毒隐秘方式多次从缅甸走私、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的麻果2730余克(56个“圆团子”, 28000余粒),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负责安排人员运送毒品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联络事宜,并由此获取暴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谢寿威在洪战助的安排下,伙同他人走私、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的麻果四次计2193余克,此外还伙同喻万建走私、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的麻果一次计195余克,在2009年4月的共同走私、运输毒品犯罪中,帮助联系他人运送毒品536余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该次犯罪应从轻处罚;但在其他几次共同走私、运输毒品犯罪中谢寿威积极采用隐秘方式运送毒品,并获取暴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喻万建在洪战助的安排下,伙同他人走私、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的麻果三次计1560余克,此外还伙同谢寿威走私、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的麻果一次计195余克,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在2008年农历11月的共同走私、运输毒品犯罪中,积极采用隐秘方式运送毒品,并获取暴利,在2009年7月下旬的共同走私、运输毒品犯罪中,接受上线阿熊的委托,积极联系谢寿威走私、运输毒品195余克,并将毒品成功交付,在这两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2009年元霄后及4月的两次共同走私、运输毒品犯罪中,系在他人安排下运输毒品1023余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这两次犯罪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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