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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聂某贩卖毒品案

—— 一审二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某2003320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105日刑满释放。20088月中旬,被告人聂某与被告人蒋某在肇庆市约定,聂某向蒋某购买海洛因900克,并支付了毒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9月中旬,蒋某指挥同案被告人徐某、陈某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海洛因900克到肇庆。914日,聂某接通知后到长峰宾馆502房间从徐某处取走海洛因600克,藏匿于肇庆市南华东路x号×单元×号家中。下午14时许,聂某驾车至长峰宾馆附近公路边从徐某手中取剩余海洛因300克,二人当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聂某的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00克。聂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家中藏匿有海洛因,公安机关据聂某的交代,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600克,并从其借用的房间内搜查出千斤顶、天平秤、搅拌器、铁器具等物品。

   二、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以贩卖目的而购买900克高纯度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聂某提出其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是为了贩卖,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聂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聂某曾因贩毒被判刑,本案案发后从聂某的借住处查获加工毒品的工具以及本案所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纯度高,足以认定聂某是为了贩毒而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家中藏匿的600克海洛因并提供上家的线索以及认罪态度好等属实,其交代毒品的藏匿地点以及上家的线索属认罪态度问题,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聂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纯度高,其认罪态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聂某不服,提出上诉,辩称其购买海洛因是用于自己及家人吸食而非贩卖,属于非法持有毒品,请求依法改判。辩护人亦提出原判定性不当,聂某的行为属非法持有毒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聂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海洛因900克,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犯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聂某有贩毒前科,又一次性购买大量的高纯度毒品,还拥有毒品加工工具,明显具有将所购买的毒品加工贩卖的意图,故聂某上诉提出其购买海洛因是用于自己及家人吸食而非贩卖,属非法持有毒品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决定性不当,聂某的行为属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鉴于被告人聂某及其子均系吸毒成瘾者,且查获的其藏匿铁器具已锈蚀严重,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聂某购买大量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聂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三、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问题是,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瘾君子的事实如何进行定性,即以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这里固然存在对证据的认定问题,也是对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之间关系的把握问题。

   五、律师意见

    对于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种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以满足自身或者他人吸食需要的,客观行为具有相似之处,即形式上同样都是向他人购买毒品。两者在犯罪主体和数量要求上也有所差别,贩卖毒品罪对涉毒数量和主体年龄没有要求,而非法持有型犯罪要求必须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和行为人年满16周岁以上。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尽管可能达到较大数量,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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