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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张某走私毒品案】走私美沙酮358.5克,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香港居民。200791日下午3点半左右,被告人张某在香港某茶餐厅,受香港朋友“阿海”(具体情况不详)的指使,由“阿海”将一装有美沙酮药片的咖啡色皮挎包交给张某,让张某将该挎包带往深圳某住处,过关后由“阿海”打电话与张某联系接货,张某可得报酬港币800元。当晚735分,张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罗湖海关旅检大厅走无申报通道入境。经海关人员查验,在张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美沙酮药片2 000片,在其上衣左边口袋发现美沙酮药片190片,总共2190片。重358.5克(该批药片均为药片密封包装方式,外包装成橙色,包装背部印有“Methadone BP Tablets 5 mg”字样,10片药片为一排,共219排,约12排为一小塑料药袋包装,然后分别用4只白色塑料袋包装,再放入挎包内)。

二、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

    一审时被告人张某辩称其当时不知道携带的是毒品,其辩护人认为,张某认为美沙酮不是毒品,存在认识错误,没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而且是阅历较为丰富的中年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张某供称“阿海”告诉其要带的物品是戒毒药而且“阿海” 将挎包交给他时,其看到了包内是一排排的药丸;“阿海”叫张某帮他带一些解毒入境并承诺酬劳为港币800元。但“阿海”并非自己不到深圳,而是让张某帮其把戒毒带到深圳后“阿海”再打电话取货,意即“阿海”自己也由香港到深圳,但是这批物品他自己不带却花钱雇用张某携带。张某应当意识到“阿海”是在利用其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罗湖海关旅检大厅走无申报通道入境的便利条件,“阿海”托其带此药片的目的就是逃避海关检查,该药片必定是违禁品;海关检查张某时,不仅从其挎包内查获了美沙酮药片,而且还在其上衣口袋发现藏有美沙酮药片。所以,虽然张某辩称自己不知道携带的物品是毒品,但是根据一般的常识、常理和逻辑及本案的诸多细节进行分析判断,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明知走私的物品美沙酮药片系毒品。故判决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美沙酮358.5克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人民币5 000元;扣押在案的美沙酮358.5克,咖啡色挎包1个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争议问题

被告人张某拒不承认其明知走私的物品系毒品,对其主观认识如何认定?这是本案认定成立走私毒品罪的关键。这个问题又有两个层面:一是被告人是否知道携带的物品是什么(如毒品)?二是被告人是否知道美沙酮是毒品。如果被告人不知道携带的是何物,或者知道携带的是美沙酮,但不知美沙酮是毒品,就难以认定其行为成立走私毒品罪。

五、律师意见

走私毒品罪近些年来在我国再度猖獗,成为司法机关打击走私毒品犯罪的工作重点之一。与此同时,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也通常具有较充分的反侦查能力,加上毒品隐蔽性强,查证和认定走私毒品犯罪仍存在较大的困难。走私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以其主观上不明知其携带、运输、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辩解其行为不是犯罪或不构成毒品犯罪的情况,如何通过其他证据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主观上具有明知,是查证走私毒品罪的重要课题。

 司法实务界认为,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依据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要能够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其携带、运输、走私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即可认定行为入主观上明知。本案中'一审法院通过考察被告人的年龄、阅历、精神能力(心智正常、阅历丰富的中年人),事情的前后经过及通关细节(如将部分药品放在个人上衣口袋中,利用其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罗湖海关旅检大厅走无申报 通道入境的便利条件等),毒品的包装方法等’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携带的是毒品'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成立,行为人构成走私毒品罪。

但是,本案判决似乎不能排除以下可能:虽然行为人是阅历丰富、心智正常的中年人,但其朋友告知委托其携带的是戒毒药而不是毒品;虽然其走无申报通道但也不能排除其仅知道携带的可能是不能随便入境的药品,不知其就是毒品;或者完全不清楚美沙酮是毒品(对一般人来说,这并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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